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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受托人监管新规解读

启瑞云启瑞云2026-03-13

香港作为全球重要信托中心之一,其受托人监管体系正经历一轮务实而细致的优化。2026年4月起,《信托法例》修订草案进入公众咨询后期阶段,金管局(HKMA)与信托业协会同步更新了《持牌受托人合规指引》第3.2版,重点强化受益人信息透明度、资产隔离验证及跨境委托披露要求。这些调整并非突发转向,而是对过去三年多宗离岸架构回流案例中暴露的操作断点作出的制度回应。

监管主体与牌照分类更趋清晰

目前香港对受托人的监管实行“双轨并行”:

1. 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负责监管从事“受托人服务”的持牌法团,主要涵盖涉及证券类信托、家族信托投资管理等业务;

2. 由公司注册处(CR)依据《受托人条例》第VII部,对非金融类商业信托(如物业持有信托、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进行登记与基本合规审查。

需要注意,自2026年10月起,CR已停止接受“无实质运营受托人”的简易登记申请,所有新设受托人均须提交常驻董事履职声明及本地合规联络人授权书。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合规节点

实际开展业务时,持牌受托人需持续满足以下硬性要求:

1. 每季度向SFC提交《受益权结构变动表》,列明信托财产变动、受益人新增/退出及权益比例变更;

2. 对单笔超过500万港元的资产转入或转出,须在执行前72小时内完成资金来源合法性说明备案;

3. 所有信托文件正本须存于香港境内指定保管机构,并确保电子副本同步加密上传至SFC指定平台;

4. 每两年聘请独立第三方完成一次《受托职责履行有效性评估》,报告须留存至少七年。

材料准备需直击监管关注点

申请SFC第9类牌照(提供资产管理)并叠加受托人服务权限时,提交资料应聚焦实操能力而非形式完备:

1. 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体现不低于1500万港元的流动资本;

2. 至少两名核心董事的反洗钱(AML)资质证书,且其中一人须具备不少于五年信托架构设计经验;

3. 本地合规官任命书及履职承诺函,明确其可直接向董事会汇报重大合规风险;

4. 与香港持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常年法律支持协议,覆盖信托设立、修改及终止全流程。

动态变化背后的逻辑主线

2026年上半年,已有三家国际信托集团主动缩减其在香港的非居民客户信托规模,转而加强本地高净值客户家族治理服务。这一动向与监管层强调“实质经营”“风险可控”“信息可溯”的导向高度吻合。与此同时,香港税务局(IRD)自2026年7月起启用新版《信托税务申报模块》,要求受托人在年度报税时同步勾选信托类型代码(如:FT-01为全权委托型、FT-03为教育专项型),系统将自动比对SFC备案数据,差异率达5%即触发核查。

以上是当前香港受托人监管框架下具操作性的要点梳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或者建议。若涉及具体架构设计或牌照申请,建议以最新版《SFC手册》第8章及CR通告2026-06号为准,必要时委托熟悉本地实践的合规顾问参与文件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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