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架构不是什么新概念,但它的实际操作和法律边界,始终在监管动态中持续调整。2026年开年以来,境外上市备案制全面落地、《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配套指引细化、多地网信部门对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提出更明确的执行口径这些变化没有推翻VIE结构,却实实在在收紧了其合规运行的容错空间。实务中,很多企业发现:过去“先搭再补”的惯性做法已行不通,架构设计必须前置嵌入合规逻辑。
一、VIE安排的核心法律定位仍属“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

中国法律未明确认可VIE的合法性,也未将其列为禁止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34号等判例中多次指出:只要相关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需注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如教育、新闻、出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若通过VIE变相规避,可能被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协议无效。
二、当前实操中最易踩中的三个风险点
1. 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服务协议的对价合理性缺乏支撑材料;
2. WFOE向境内VIE公司提供独家技术/品牌许可时,未同步完成知识产权权属登记或备案;
3. VIE协议中“股权质押”“独家购买权”等关键条款未在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导致优先受偿效力存疑。
三、搭建VIE架构前必须完成的五项基础工作
1. 明确主营业务所属行业是否列入最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 核查境内运营实体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外资股东穿透后触及禁入领域的事实;
3. 完成WFOE与境内运营实体之间所有关联交易的商业实质梳理,并留存定价依据(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测算文档);
4. 对核心技术人员、高管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或《投票权委托协议》进行法律效力复核,避免因签署主体不适格导致控制链断裂;
5. 启动数据合规尽职调查,尤其涉及用户信息处理的业务,须确认是否已完成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PIA)及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如适用)。
四、备案制下不可忽略的申报细节
根据证监会2026年12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4号》,VIE企业提交境外上市备案时,除常规材料外,还需额外提供:
1. 境内律师出具的《关于VIE架构合法合规性的专项意见书》,重点说明协议安排不构成规避外资准入管理;
2. 所有VIE协议的中文翻译件及经公证的签署页;
3. 境内运营实体近三年纳税记录及社保缴纳情况说明;
4. 若涉及教育、医疗、金融等强监管行业,须附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如有)。
以上是VIE安排在现行监管框架下的主要法律要点与实操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或者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