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公司是否必须设董事会秘书,这个问题在2026年依然被频繁问及,但答案其实很明确:开曼《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25 Revision))从未强制要求所有开曼公司任命董事会秘书。这一事实长期被误读,尤其在部分注册代理机构的惯性话术中被模糊处理,导致不少企业主在设立或维护公司时多走弯路、多付成本。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边界

开曼公司分为两类主要形态: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与本地公司(Domestic Company)。绝大多数离岸架构采用的是豁免公司。根据现行《公司法》第193条,仅当公司章程细则(Articles of Association)明确载明需设董事会秘书,或公司主动选择以秘书身份履行特定法定职能时,该职位才具有强制性。换言之,是否设置董事会秘书,本质上是章程自治事项,而非法定门槛。
需要注意,2025年修订版《公司法》深入弱化了对秘书角色的依赖例如,公司可直接由董事签署并存档会议记录(Section 187),可授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代为向开曼公司注册处(CIR)提交年度申报(Section 195),不再限定必须通过“秘书”通道。这意味着,即便未设秘书,只要公司内部有合规执行机制,完全可满足监管底线。
二、无董事会秘书下的实操要点
若决定不设董事会秘书,以下操作须严格闭环,缺一不可:
1. 公司章程中删除所有关于“董事会秘书职责”“秘书签署权”等强制性条款;如已注册,需通过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修订章程,并向CIR备案Form 20;
2. 明确指定一名董事或授权代表,承担《公司法》第194条规定的“文件保管人”(Custodian of Records)职责,包括保存董事名册、股东名册、会议记录原件至少十年;
3. 所有向CIR提交的法定文件(如年度申报表Form 24、董事变更通知Form 19)须由董事本人签署,不得使用电子签名模板或预授权签名;
4. 每次董事会会议必须形成书面决议,由全体出席董事亲笔签署,扫描件须存于开曼境内注册办公地址(Registered Office)的物理服务器或加密云存储中,确保可随时调阅;
5. 股东通讯(如股息分配通知、股东大会召集函)须保留发送凭证(如带时间戳的邮件回执或挂号信存根),且收件人信息须与股东名册完全一致。
三、常见风险警示
实践中,三大隐性雷区易被忽视:
注册代理机构默认提供“秘书服务”并按年收费,但其合同若未明确区分“法定秘书”与“行政支持”,可能造成责任错配;
银行尽职调查(KYC)常将“是否有董事会秘书”列为形式审查项,此时可用公司章程节选+董事签字声明替代,无需额外增设职位;
若公司未来拟赴美上市或发行债券,SEC或交易所虽不强制要求开曼秘书,但会核查治理结构完整性,建议提前预留章程修订空间,避免临阵修改引发合规质疑。
以上是2026年开曼公司不设董事会秘书的核心合规逻辑与落地路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